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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森林生态食品标识”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响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 “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号召,实施质量兴国战略,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国森林生态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森林生态食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建立森林生态食品企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行业机制,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森林生态食品市场的繁荣,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森林生态食品标识行业管理规范(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誉名的全国森林生态食品基地县企业及森林生态食品企业。
  第三条、森林生态食品,是指在优良的森林生态环境下生长的食用林产品,也包括以在森林环境中生长的粮、油、畜禽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用产品。森林生态食品与其它食品比较有其生态特殊性,为了界定其特殊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册了森林生态食品专用标识,彰显品质个性和唯一性。
  第四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对森林生态食品标识实施行业管理,开展行业服务,检查和协调,引导消费。
                第二章 行业生产行为规范
  第五条、森林生态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并符合《中国森林生态食品基地认定评审办法》要求,可申请使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森林生态食品标识。
  第六条、森林生态食品标识满足的基本条件:环境条件满足国家林业局《森林生态食品产地环境通用要求》(LY/T1678-2006)的规定;森林生态食品基地初级产品质量满足国家林业局《森林生态食品质量安全通则》(LY/T1777—2008)的规定。
  第七条、申报程序:
  1、自愿申请森林生态食品标识企业须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表见《国家健康食品网·公益》。
  2、申报企业编制申报材料:编制汇报材料;按国家林业局《森林生态食品产地环境通用要求》(LY/T1678-2006)的规定;国家林业局《森林生态食品质量安全通则》(LY/T1777—2008)的规定提供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提供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3、现场考核与抽样。专家考核人员对森林生态食品现场考核,并抽样产品,委托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4、专家组评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向符合森林生态食品生产要求的企业,颁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森林生态食品标识使用证书。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九条、获得森林生态食品标识的企业,允许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森林生态食品标识,可优先参加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活动,提高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条、获得森林生态食品标识的企业应遵守以下约定。
  1、维护该标识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抽查,建立产品质量数据档案。
  3、严格标识的管理,不得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
  4、森林生态食品标识产品在生产经销过程中,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须报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
  5、合理确定森林生态食品标识产品的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6、使用该标识的产品出售后,由经销单位、生产单位共同负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规范
  第十一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是《全国森林生态食品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机构,负责对森林生态食品的评价和审核,对使用森林生态食品标识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并协助林业、工商、食品药品、质检、卫生等部门调查侵权和打假维权工作。
  第十二条、为保证该标识使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诚聘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代表进行行业监督。
  第十三条、森林生态食品标识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开展品牌建设,提升森林生态食品知名度和唯一性的专用标识,对未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许可,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该标识的单位和个人,或假冒等侵权行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森林生态食品标识的使用单位,如果出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本行业《规范》的规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收回其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森林生态食品行业企业具有监督本行业《规范》执行情况和举报违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六条、为促进本行业《规范》的顺利实施,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有计划的组织相关参评单位开展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森林生态食品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中食协花食委将组织复审,确认其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行业《规范》解释权属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森林生态食品行业管理规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富硒食品标识”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响应党中央提出的 “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要大力实施农产品优质化、营养化、功能化,大力培育食品品牌,用品牌保证人们对产品质量的信心”的伟大号召,实施质量兴国战略,充分发挥我国富硒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国富硒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富硒食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富硒食品企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行业机制,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富硒食品市场的繁荣,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富硒食品标识行业管理规范(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富硒食品基地县及富硒食品企业。

第三条  富硒食品,是遵循我国特有的天然富硒地质带和通过科学方法人工增硒所产富硒食品达到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优良的生态环境下,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无污染、安全、优质的富硒食品,包括水果、蔬菜、药材、粮油、干果食品、肉蛋类食品等。富硒食品与其它食品比较有其生态特殊性,为了界定其特殊性,全国合作经济工作委员会富硒食品专业委员会指定成都翰逸神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册了富硒食品专用标识,彰显品质个性和唯一性。

第四条  全国合作经济工作委员会富硒食品专业委员会对富硒食品标识实施行业管理,开展行业服务,检查和协调,引导消费。

第二章 行业生产行为规范

第五条  富硒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要求,可申请使用全国合作经济工作委员会富硒食品专业委员会富硒食品标识。

第六条  富硒食品标识满足的基本条件并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2GB/T5009.93食品中硒的测定
  3GB/T21729茶叶中硒含量的检测方法
  4GB/T572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金属指标
  5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6NY/T22499富硒稻谷
  7NY/T600富硒茶
  8NY861粮食(含谷类、豆类、薯类)及制品中铅、铬、镉、汞、硒、砷、铜、锌等八种元素限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自愿申请富硒食品标识企业须向全国合作经济工作委员会富硒食品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表见《国家健康食品网·公益》。

2、申报企业编制申报材料:编制汇报材料;按国家对食品生产厂家的规定提供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提供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3、现场考核与抽样。专家考核人员对富硒食品现场考核,并抽样产品,委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产品进行检测。

(食品中硒含量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一:

序号

项目

指标(mg/kg)

1

成品粮及制品

成品粮

0.02-0.30

粮食加工制品

0.005-0.30

2

豆类及制品

豆类

0.02-0.30

豆制品

0.005-0.30

3

蔬菜及制品

鲜蔬菜

0.01-0.10

蔬菜制品

0.02-2.00

4

水果及制品

水果

0.01-0.05

水果制品

0.005-0.05

5

肉类及制品

鲜肉

0.02-0.50

肉制品

0.05-2.00

6

水产及制品

0.02-1.00

7

蛋类及制品

0.02-0.50

8

糕点

0.01-0.50

9

蜂产品

0.01-0.50

10

食用动、植物油

0.005-0.50

11

调味品类

0.01-1.00

12

饮料类

0.01-0.05

13

酱油、食醋

0.005-0.50

14

魔芋制品

粉类

0.50-10.00

食品类

0.02-0.50

15

茶叶、代用茶及含茶制品

0.05-5.00

16

酒类

0.01-0.05

17

炒货食品、坚果及制品

0.01-1.00

18

淀粉及制品

淀粉

0.05-1.00

淀粉制品

0.005-1.00

19

食用菌

干基

0.10-10.00

湿基

0.05-5.00

 注:①山野菜(包括竹笋)硒含量指标与3项同。
   ②人工饲养野生动物肉及肉制品、蛋类硒含量指标与57项同。

检验方法

4.1茶叶、代用茶及含茶制品按照GB/T21729规定的方法测定。

4.2饮料类的生活饮用水按照GB/T5750.6规定的方法测定。

4.3饮料类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按照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4.4成品粮按照NY861规定的方法测定。

4.5其它富硒食品按照GB/T5009.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专家组评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向符合富硒食品生产要求的企业,冠名“中国富硒食品产业化基地”,同时颁发富硒食品标识使用证书。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九条  获得富硒食品标识的企业,允许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富硒食品标识,可优先参加全国合作经济工作委员会富硒食品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富硒食品的系列技术培训和咨询活动,提高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条  获得富硒食品标识的企业应遵守以下约定。

1、维护该标识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全国合作经济工作委员会富硒食品专业委员会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抽查,建立产品质量数据档案。

3、严格标识的管理,不得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

4、富硒食品标识产品在生产经销过程中,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须报告全国合作经济工作委员会富硒食品专业委员会。

5、合理确定富硒食品标识产品的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6、使用该标识的产品出售后,由经销单位、生产单位共同负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规范

第十一条  全国合作经济工作委员会富硒食品专业委员会是《全国富硒食品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机构,负责对富硒食品的评价和审核,对使用富硒食品标识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并协助林业、工商、食品药品、质检、卫生等部门调查侵权和打假维权工作。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该标识使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全国合作经济工作委员会富硒食品专业委员会诚聘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代表进行行业监督。

第十三条  富硒食品标识是全国合作经济工作委员会富硒食品专业委员会开展品牌建设,提升富硒食品知名度和唯一性的专用标识,对未经全国合作经济工作委员会富硒食品专业委员会许可,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该标识的单位和个人,或假冒等侵权行为,全国合作经济工作委员会富硒食品专业委员会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富硒食品标识的使用单位,如果出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本行业《规范》的规定,全国合作经济工作委员会富硒食品专业委员会将收回其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富硒食品行业企业具有监督本行业《规范》执行情况和举报违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为促进本行业《规范》的顺利实施,全国合作经济工作委员会富硒食品专业委员会将有计划的组织相关参评单位开展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富硒食品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中食协花食委将组织复审,确认其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行业《规范》解释权属全国合作经济工作委员会富硒食品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富硒食品行业管理规范于201331日起实施。

































         
   “中国养生功能食品标识”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响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 “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号召,实施质量兴国战略,充分发挥我国功能食品优势,提高我国养生功能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养生功能食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养生功能食品企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行业机制,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功能食品市场的繁荣,造福人类健康。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养生功能食品标识行业管理规范(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养生功能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养生功能食品在国际上通常定义为“一种食品如果可以令人信服地证明对身体某种或多种机能有益处,有足够营养效果改善健康状况或能减少患病,即可被称为养生功能食品。”我国对养生功能食品的定义是指具有营养功能、感觉功能和调节生理活动功能的食品。它的范围包括:增强人体体质(增强免疫能力,激活淋巴系统等)的食品;防止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便秘和肿瘤等)的食品;恢复健康(控制胆固醇、防止血小板凝集、调节造血功能等)的食品;调节身体节律(神经中枢、神经末稍、摄取与吸收功能等)的食品和延缓衰老的食品,具有上述特点的食品,都属于养生功能食品。养生功能食品有特殊的生理效应,它的主要成分是常量营养素;养生功能食品更多的是作为日常膳食补充剂摄入,它的基本成分是微量营养素。为了界定其特殊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册了养生功能食品专用标识,彰显品质个性和唯一性。  
  第四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对养生功能食品标识实施行业管理,开展行业服务、检查和协调,引导消费。 
               
             
第二章 行业生产行为规范
  
  第五条、养生功能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达到相关标准,可申请使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养生功能食品标识。  
  第六条、养生功能食品标识满足的基本条件:环境条件和初级产品质量满足《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程序:  
  1、自愿申请养生功能食品标识企业须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表见《国家健康食品网·公益》。  
  2、企业编制申请材料:编制汇报材料;按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的规定提供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提供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3、现场考核与抽样。专家考核人员对养生功能食品现场考核,并抽样产品,委托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4、专家组评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指标要求)  
  第八条、向符合养生功能食品生产要求的企业,颁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养生功能食品标识使用证书,并在国家健康食品网和国家其他主流媒体上公示证书及标识编码。企业同时被冠名为“中国养生功能食品生产基地”。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九条、获得养生功能食品标识的企业,允许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养生功能食品标识,可优先参加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活动,提高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条、获得养生功能食品标识的企业应遵守以下约定。  
  1、维护该标识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抽查,建立产品质量数据档案。  
  3、严格标识的管理,不得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  
  4、养生功能食品标识产品在生产经销过程中,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须报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    
  5、合理确定养生功能食品标识产品的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6、使用该标识的产品出售后,由经销单位、生产单位共同负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规范
  
  第十一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是《全国养生功能食品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机构,负责对养生功能食品的评价和审核,对使用养生功能食品标识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并协助林业、工商、食品药品、质检、卫生等部门调查侵权和打假维权工作。  
  第十二条、为保证该标识使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诚聘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代表进行行业监督。  
  第十三条、养生功能食品标识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开展品牌建设,提升功能食品知名度和唯一性的专用标识,对未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许可,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该标识的单位和个人,或假冒等侵权行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养生功能食品标识的使用单位,如果出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本行业《规范》的规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收回其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养生功能食品行业企业具有监督本行业《规范》执行情况和举报违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六条、为促进本行业《规范》的顺利实施,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有计划的组织相关参评单位开展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养生功能食品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中食协花食委将组织复审,确认其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行业《规范》解释权属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养生功能食品行业管理规范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国春茶标识”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响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 “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号召,实施质量兴国战略,充分发挥我国春茶优势,提高我国春茶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春茶产业可持续发展,建立春茶企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行业机制,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春茶市场的繁荣,造福人类健康。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春茶标识行业管理规范(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春茶生产企业。    
  第三条、春茶一般指由越冬后茶树第一次萌发的芽叶采制而成的茶叶。春茶由于茶树营养物质丰富,故而叶肉肥厚,芳香物质和维生素含量较高,滋味鲜爽,香气强烈,外形条索紧结重实。通常绿茶色泽绿润,红茶乌润,品质较好。春季温度适中,雨量充分,再加上茶树经过了半年冬季的休养生息,使得春季茶芽肥硕,色泽翠绿,叶质柔软,且含有丰富的维生素,特别是氨基酸。不但使春茶滋味鲜活且香气宜人富有保健作用。对于春茶品质特征有其独特的鉴别方法:
  1、干看:主要从干茶的色、香、形三个因子上加以判断。
 (1)凡绿茶色泽绿润,红茶色泽乌润,茶叶肥壮重实,或有较多白毫,且红茶、绿茶条索紧结,珠茶颗粒圆紧,而且香气馥郁,是春茶的品质特征。   
 (2)凡绿茶色泽灰暗,红茶色泽红润,茶叶轻飘松宽,嫩梗宽长,且红茶、绿茶条茶条索松散,珠茶颗粒松泡,香气稍带粗老,是夏茶的品质特征。
 (3)凡绿茶色泽黄绿,红茶色泽暗红,茶叶大不不一,叶张轻薄瘦小,香气较为平和,是秋茶的标识。
  2、湿看:就是对茶叶进行开汤审评,作为进一步判断。
 (1)凡茶叶冲泡后下沉快,香气浓烈持久,滋味醇;绿茶汤色绿中显黄,红茶汤色艳现金圈;茶叶叶底柔软厚实,正常芽叶多者,为春茶。 
 (2)凡茶叶冲泡后,下沉较慢,香气稍低;绿茶滋味欠厚稍涩,汤色青绿,叶底中夹杂铜绿色芽叶;红茶滋味较强欠爽,汤色红暗,叶底较红亮;茶叶叶底薄而较硬,对夹叶较多者,为夏茶。
 (3)凡茶叶冲泡后香气不高,滋味平淡,叶底夹有铜绿色芽叶,叶张大小不一,对夹叶多者,为秋茶。
   为了界定其特殊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册了春茶专用标识,彰显品质个性和唯一性。    
  第四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对春茶标识实施行业管理,开展行业服务、检查和协调,引导消费。                             
              第二章 行业生产行为规范    
  第五条、春茶生产企业,产品达到相关标准,可申请使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春茶标识。       
  第六条、春茶标识满足的基本条件:环境条件和初级产品质量满足《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程序:    
  1、自愿申请春茶标识企业须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表见《国家健康食品网·公益》。    
  2、企业编制申请材料:编制汇报材料;按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的规定提供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提供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3、现场考核与抽样。专家考核人员对春茶现场考核,并抽样产品,委托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4、专家组评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向符合春茶生产要求的企业,颁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春茶标识使用证书,并在国家健康食品网和国家其他主流媒体上公示证书及标识编码、二维识别码真伪查询系统。企业同时被冠名为“中国春茶生产基地”。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九条、获得春茶标识的企业,允许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春茶标识,可优先参加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活动,提高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条、获得春茶标识的企业应遵守以下约定。    
  1、维护该标识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抽查,建立产品质量数据档案。      
  3、严格标识的管理,不得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    
  4、春茶标识产品在生产经销过程中,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须报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        
  5、合理确定春茶标识产品的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6、使用该标识的产品出售后,由经销单位、生产单位共同负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规范
    
  第十一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是《全国春茶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机构,负责对春茶的评价和审核,对使用春茶标识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并协助农业、林业、工商、食品药品、质检、卫生等部门调查侵权和打假维权工作。    
  第十二条、为保证该标识使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诚聘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代表进行行业监督。    
  第十三条、春茶标识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开展品牌建设,提升春茶知名度和唯一性的专用标识,对未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许可,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该标识的单位和个人,或假冒等侵权行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春茶标识的使用单位,如果出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本行业《规范》的规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收回其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春茶行业企业具有监督本行业《规范》执行情况和举报违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六条、为促进本行业《规范》的顺利实施,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有计划的组织相关参评单位开展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春茶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中食协花食委将组织复审,确认其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行业《规范》解释权属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春茶行业管理规范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国高原生态食品标识”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响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 “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号召,实施质量兴国战略,充分发挥高原生态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国高原生态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高原生态食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建立高原生态食品企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行业机制,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高原生态食品市场的繁荣,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高原生态食品标识行业管理规范(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誉名的全国高原生态食品基地县企业及高原生态食品企业。  
  第三条、高原生态食品,是指在海拔800米至5000米生态环境下生长的食用产品,也包括以在高原生态环境中生长的粮、油、畜禽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用产品。高原生态食品与其它食品比较有其生态特殊性,为了界定其特殊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册了高原生态食品专用标识,彰显品质个性和唯一性。  
  第四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对高原生态食品标识实施行业管理,开展行业服务,检查和协调,引导消费。                
              第二章 行业生产行为规范  
  第五条、高原生态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并符合《中国高原生态食品基地认定评审办法》要求,可申请使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高原生态食品标识。  
  第六条、高原生态食品标识满足的基本条件:环境条件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申报程序:  
  1、自愿申请高原生态食品标识企业须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表见《国家健康食品网·公益》。  
  2、申报企业编制申报材料:编制汇报材料;按要求规定提供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提供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3、现场考核与抽样。专家考核人员对高原生态食品现场考核,并抽样产品,委托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4、专家组评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向符合高原生态食品生产要求的企业,颁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高原生态食品标识使用证书。并在国家健康食品网和国家其他主流媒体上公示证书及标识编码、二维识别码真伪查询系统。企业同时被冠名为“中国高原生态食品生产基地”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九条、获得高原生态食品标识的企业,允许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高原生态食品标识,可优先参加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活动,提高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条、获得高原生态食品标识的企业应遵守以下约定。  
1、维护该标识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抽查,建立产品质量数据档案。  
3、严格标识的管理,不得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  
4、高原生态食品标识产品在生产经销过程中,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须报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  5、合理确定高原生态食品标识产品的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6、使用该标识的产品出售后,由经销单位、生产单位共同负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规范
  
  第十一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是《全国高原生态食品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机构,负责对高原生态食品的评价和审核,对使用高原生态食品标识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并协助林业、工商、食品药品、质检、卫生等部门调查侵权和打假维权工作。  
  第十二条、为保证该标识使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诚聘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代表进行行业监督。  
  第十三条、高原生态食品标识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开展品牌建设,提升高原生态食品知名度和唯一性的专用标识,对未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许可,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该标识的单位和个人,或假冒等侵权行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高原生态食品标识的使用单位,如果出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本行业《规范》的规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收回其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高原生态食品行业企业具有监督本行业《规范》执行情况和举报违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六条、为促进本行业《规范》的顺利实施,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有计划的组织相关参评单位开展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高原生态食品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中食协花食委将组织复审,确认其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行业《规范》解释权属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高原生态食品行业管理规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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