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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富硒食品标志”行业管理规范

来源:http://www.gjjksp.com/news579001.html发布时间:2013-04-18 00:00:00


         “中国富硒食品标志”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响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 “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号召,充分发挥我国特有的天然富硒带资源优势,提高我国功能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富硒食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并实施富硒食品生产经营自律行为,形成富硒食品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富硒食品质量信誉,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富硒食品市场的繁荣与发展,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行业协会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行业规范。
  第二条、本行业规范适用于全国富硒食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作为全国植物类和植物转化类食品行业管理和自律组织,通过实施本行业规范,加强富硒食品生产经营自律性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进行行业监督、检查和协调,引导消费。                
            第二章 行业生产行为规范  
  第四条、富硒食品,是遵循我国特有的天然富硒带所产富硒食品可持续经营原则,在优良的生态环境下,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无污染、安全、优质的食用类富硒食品,包括水果、蔬菜、药材、粮油、干果食品、肉蛋类食品等。
  第五条、依照第四条要求组织生产的富硒食品经营企业,产品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并符合《中国富硒食品标志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可申请使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富硒食品标志,并受本行业规范的约束。
  第六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要求经营者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提质量现场抽样检测报告(原件),检测指标和方法按照《天然富硒食品硒含量分类标准》(HB001/T-2013)的规定执行。对富硒食品基地初级产品质量抽样检测严格按照《天然富硒食品硒含量分类标准》(HB001/T-2013)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取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富硒食品标志,须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的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区的地方食品行业组织审查、同意并推荐。
  第九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对申请企业进行下列审核。  
    1、组织行业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原料基地以及工艺技术和生产流程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2、委托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理化指标检测;  
    3、组织行业专家对产品进行感官指标鉴评;  
    4、检测和鉴评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指标要求
    食品中硒含量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一:

序号

项目

指标(mg/kg)


1


成品粮及制品

成品粮

0.02-0.28

粮食加工制品

0.005-0.28


2


豆类及制品

豆类

0.02-0.28

豆制品

0.005-0.28


3


蔬菜及制品

鲜蔬菜

0.01-0.9

蔬菜制品

0.02-2.00


4


水果及制品

水果

0.01-0.48

水果制品

0.005-0.48



5



肉类及制品

鲜肉

0.02-0.48

肉制品

0.05-2.10

6

水产及制品

0.02-1.10

7

蛋类及制品

0.02-0.51

8

糕点

0.01-0.51

9

蜂产品

0.01-0.51

10

食用动、植物油

0.005-0.51

11

调味品类

0.01-1.00

12

饮料类

0.01-0.05

13

酱油、食醋

0.005-0.50



14



魔芋制品

粉类

0.50-9.00

食品类

0.02-0.48

15

茶叶、代用茶及含茶制品

0.05-5.00

16

酒类

0.01-0.05

17

炒货食品、坚果及制品

0.01-1.10



18



淀粉及制品

淀粉

0.05-1.10

淀粉制品

0.005-1.10

19



食用菌

干基

0.10-9.00

湿基

0.05-4.80

 注:①山野菜(包括竹笋)硒含量指标与3项同。
   ②人工饲养野生动物肉及肉制品、蛋类硒含量指标与5、7项同。
  5 检验方法
  5.1茶叶、代用茶及含茶制品按照GB/T2172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饮料类的生活饮用水按照GB/T5750.6规定的方法测定。
  5.3饮料类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按照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4成品粮按照NY861规定的方法测定。
  5.5其它富硒食品按照GB/T5009.93规定的方法测定。
  
  第十条、向符合富硒食品生产要求的企业,颁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富硒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第三章 行业经营行为规范
  允许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富硒食品标志  
  第十一条、获得富硒食品标志的企业可优先参加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活动,提高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获得富硒食品标志的企业应遵守以下约定。  
     1、维护该标志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使用该标志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建立产品质量数据档案。  
     3、有专人负责该标志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该标志的严格管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4、使用该标志的产品在经销过程中,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须报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5、合理制定并严格执行使用该标志产品的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6、使用该标志的产品出售后,由经销单位、生产单位共同负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行业监督与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是《全国富硒食品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机构,负责对富硒食品的检测、评价和审核,对使用富硒食品标志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并协助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调查侵权、假冒案件和打假维权工作。  
  第十四条、为保证该标志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诚请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消费者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该标志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十五条、富硒食品标志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的专用标志,对未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许可,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该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或假冒等侵权行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组织调查、取证,并依法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富硒食品标志的使用单位,如违反本行业规范的规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收回其标志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对给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富硒食品行业企业具有监督本行业规范执行情况和举报违规行为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为促进本行业规范的顺利实施,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有计划的组织富硒食品企业开展培训和技术讲座。  
  第十九条、本行业规范解释权属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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