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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富硒食品标识”行业管理规范
来源:http://www.gjjksp.com/news579055.html发布时间:2016-04-25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富硒食品基地县及富硒食品企业。
第三条 富硒食品,是遵循我国特有的天然富硒地质带和通过科学方法人工增硒所产富硒食品达到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优良的生态环境下,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无污染、安全、优质的富硒食品,包括水果、蔬菜、药材、粮油、干果食品、肉蛋类食品等。富硒食品与其它食品比较有其生态特殊性,为了界定其特殊性,全国特色产业品牌文化建设联盟指定执行单位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册了富硒食品专用标识,彰显品质个性和唯一性。
第四条 全国特色产业品牌文化建设联和北京名优特农业科技研究院对富硒食品标识实施管理,开展行业服务,检查和协调,引导消费。
第二章 行业生产行为规范
第五条 富硒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要求,可申请使用富硒食品标识。
第六条 富硒食品标识满足的基本条件并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2、GB/T5009.93食品中硒的测定
3、GB/T21729茶叶中硒含量的检测方法
4、GB/T572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金属指标
5、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6、NY/T22499富硒稻谷
7、NY/T600富硒茶
8、NY861粮食(含谷类、豆类、薯类)及制品中铅、铬、镉、汞、硒、砷、铜、锌等八种元素限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自愿申请富硒食品标识企业须向全国特色产业品牌文化建设联和北京名优特农业科技研究院提出申请。
2、申报企业编制申报材料:编制汇报材料;按国家对食品生产厂家的规定提供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提供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3、现场考核与抽样。专家考核人员对富硒食品现场考核,并抽样产品,委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产品进行检测。
(食品中硒含量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一:
序号 项目 指标(mg/kg)
1 成品粮及制品 成品粮 0.02-0.30
粮食加工制品 0.005-0.30
2 豆类及制品 豆类 0.02-0.30
豆制品 0.005-0.30
3 蔬菜及制品 鲜蔬菜 0.01-0.10
蔬菜制品 0.02-2.00
4 水果及制品 水果 0.01-0.05
水果制品 0.005-0.05
5 肉类及制品 鲜肉 0.02-0.50
肉制品 0.05-2.00
6 水产及制品 0.02-1.00
7 蛋类及制品 0.02-0.50
8 糕点 0.01-0.50
9 蜂产品 0.01-0.50
10 食用动、植物油 0.005-0.50
11 调味品类 0.01-1.00
12 饮料类 0.01-0.05
13 酱油、食醋 0.005-0.50
14 魔芋制品 粉类 0.50-10.00
食品类 0.02-0.50
15 茶叶、代用茶及含茶制品 0.05-5.00
16 酒类 0.01-0.05
17 炒货食品、坚果及制品 0.01-1.00
18 淀粉及制品 淀粉 0.05-1.00
淀粉制品 0.005-1.00
19 食用菌 干基 0.10-10.00
湿基 0.05-5.00
注:①山野菜(包括竹笋)硒含量指标与3项同。
②人工饲养野生动物肉及肉制品、蛋类硒含量指标与5、7项同。
4 检验方法
4.1茶叶、代用茶及含茶制品按照GB/T21729规定的方法测定。
4.2饮料类的生活饮用水按照GB/T5750.6规定的方法测定。
4.3饮料类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按照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4.4成品粮按照NY861规定的方法测定。
4.5其它富硒食品按照GB/T5009.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专家组评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向符合富硒食品生产要求的企业,冠名“中国富硒食品产业化基地”,同时颁发富硒食品标识使用证书。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九条 获得富硒食品标识的企业,允许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富硒食品标识,可优先参加 全国特色产业品牌文化建设联和成员单位组织的有关富硒食品的系列技术培训和咨询活动,提高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条 获得富硒食品标识的企业应遵守以下约定。
1、维护该标识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 全国特色产业品牌文化建设联和食品行业管理成员单位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抽查,建立产品质量数据档案。
3、严格标识的管理,不得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
4、富硒食品标识产品在生产经销过程中,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须报告 全国特色产业品牌文化建设联和北京名优特农业科技研究院。
5、合理确定富硒食品标识产品的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6、使用该标识的产品出售后,由经销单位、生产单位共同负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规范
第十一条 全国特色产业品牌文化建设联和北京名优特农业科技研究院是《全国富硒食品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机构,负责对富硒食品的评价和审核,对使用富硒食品标识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并协助林业、工商、食品药品、质检、卫生等部门调查侵权和打假维权工作。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该标识使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聘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代表进行行业监督。
第十三条 富硒食品标识是全国特色产业品牌文化建设联盟,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北京名优特农业科技研究院共同开展品牌建设,提升富硒食品知名度和唯一性的专用标识,对未经许可,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该标识的单位和个人,或假冒等侵权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富硒食品标识的使用单位,如果出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本行业《规范》的规定,将收回其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富硒食品行业企业具有监督本行业《规范》执行情况和举报违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为促进本行业《规范》的顺利实施,将有计划的组织相关参评单位开展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富硒食品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复审,确认其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行业《规范》解释权属全国特色产业品牌文化建设联盟与成员单位,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北京名优特农业科技研究院共同所有。
第十九条 富硒食品行业管理规范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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