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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森林生态食品
“中国森林生态食品标识”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响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 “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号召,实施质量兴国战略,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国森林生态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森林生态食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建立森林生态食品企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行业机制,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森林生态食品市场的繁荣,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森林生态食品标识行业管理规范(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誉名的全国森林生态食品基地县企业及森林生态食品企业。
第三条、森林生态食品,是指在优良的森林生态环境下生长的食用林产品,也包括以在森林环境中生长的粮、油、畜禽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用产品。森林生态食品与其它食品比较有其生态特殊性,为了界定其特殊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册了森林生态食品专用标识,彰显品质个性和唯一性。
第四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对森林生态食品标识实施行业管理,开展行业服务,检查和协调,引导消费。
第二章 行业生产行为规范
第五条、森林生态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并符合《中国森林生态食品基地认定评审办法》要求,可申请使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森林生态食品标识。
第六条、森林生态食品标识满足的基本条件:环境条件满足国家林业局《森林生态食品产地环境通用要求》(LY/T1678-2006)的规定;森林生态食品基地初级产品质量满足国家林业局《森林生态食品质量安全通则》(LY/T1777—2008)的规定。
第七条、申报程序:
1、自愿申请森林生态食品标识企业须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表见《国家健康食品网·公益》。
2、申报企业编制申报材料:编制汇报材料;按国家林业局《森林生态食品产地环境通用要求》(LY/T1678-2006)的规定;国家林业局《森林生态食品质量安全通则》(LY/T1777—2008)的规定提供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提供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3、现场考核与抽样。专家考核人员对森林生态食品现场考核,并抽样产品,委托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4、专家组评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向符合森林生态食品生产要求的企业,颁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森林生态食品标识使用证书。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九条、获得森林生态食品标识的企业,允许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森林生态食品标识,可优先参加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活动,提高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条、获得森林生态食品标识的企业应遵守以下约定。
1、维护该标识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抽查,建立产品质量数据档案。
3、严格标识的管理,不得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
4、森林生态食品标识产品在生产经销过程中,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须报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
5、合理确定森林生态食品标识产品的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6、使用该标识的产品出售后,由经销单位、生产单位共同负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规范
第十一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是《全国森林生态食品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机构,负责对森林生态食品的评价和审核,对使用森林生态食品标识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并协助林业、工商、食品药品、质检、卫生等部门调查侵权和打假维权工作。
第十二条、为保证该标识使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诚聘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代表进行行业监督。
第十三条、森林生态食品标识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开展品牌建设,提升森林生态食品知名度和唯一性的专用标识,对未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许可,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该标识的单位和个人,或假冒等侵权行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森林生态食品标识的使用单位,如果出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本行业《规范》的规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收回其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森林生态食品行业企业具有监督本行业《规范》执行情况和举报违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六条、为促进本行业《规范》的顺利实施,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将有计划的组织相关参评单位开展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森林生态食品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中食协花食委将组织复审,确认其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行业《规范》解释权属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森林生态食品行业管理规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上一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食委常务理事
下一条:中国高原生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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